联办单位享受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输送加分。
九、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前三名(足球、篮球项目青少年组前九名)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其余名次颁发证书。具体计牌计分办法如下:
1.青少年组足球、篮球项目。
获得第一至第三名的队,分别按4、2、1枚计算金牌;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队,分别按3、2、1枚计算银牌;获得第七至第九名的队,分别按3、2、1枚计算铜牌。获得前十二名的队,分别按52、44、40、36、32、28、24、20、16、12、8、4分统计。
2.排球和成年组足球、篮球项目。
录取前十二名,按所取得的奖牌数×4计算奖牌,按13、11、10、9、8、7、6、5、4、3、2、1×4计算代表团总分。
4.其他项目按13、11、10、9、8、7、6、5分计算代表团总分。
(二)奖励奖牌和计分。
奖励奖牌和得分只计入青少年组。除超、破纪录奖励计入单项成绩以外,其余各项奖励奖牌和得分直接计入代表团。
1.超、破纪录奖励。
凡超世界纪录加计52分,超亚洲纪录加计39分,超全国纪录加计26分;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加计13分(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总成绩破重庆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个人成绩,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超、破纪录不加分)。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2.大赛成绩奖励。
(1)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我市运动员在以下大赛上获得录取名次,按如下方式计入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
获奥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6计入。
获世界杯、世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4计入。
获亚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3计入。
获亚洲杯、亚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2计入。
获全国计奖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计入。
如同一单位在两人(含两人以上)项目中获名次,则所获奖牌、名次分最多按两人计入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
(2)获得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按照实际奖牌、名次得分计入参赛代表团和运动员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如同一单位在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中输送有多名运动员,则每名运动员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奖牌、分值的50%计入运动员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
3.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队员输送奖励。
各区县(自治县)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选招运动员(以批文为准)及我市向解放军队输送的两次计分运动员,每输送一人,按1枚金牌和13分计入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联办项目同时按每人0.5枚金牌、6.5分计入联办区县(自治县)代表团。输送与联办为同一单位的,不重复计分。
(三)两次计分方法。
1.重点体校单人单项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2.青少年组联办足球、篮球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即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四名以上的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即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16分、12分、8分、4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四)并列名次计分办法。
比赛中如出现单项比赛名次并列,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将全部空出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分,作为并列名次者名次分。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奖牌并列,各按1枚计算。
十、代表团名次的公布
(一)市四运会分别公布成年区县(自治县)组、成年行业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代表团金牌榜、奖牌榜、总分榜。
1.成年区县(自治县)组、行业组以竞赛成绩的奖牌数、总分进行统计,分别录取金牌、奖牌和代表团总分前十二名。
2.青少年区组、县(自治县)组以竞赛奖牌数、竞赛总分、奖励奖牌数、奖励分之和进行统计,分别录取金牌、奖牌和代表团总分前十二名。
(二)金牌、奖牌、总分榜具体排列方法。
1.金牌榜: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量相同,依次按银牌、铜牌数量、总分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2.奖牌榜: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依次按金牌、银牌、铜牌数量、总分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3.总分榜: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依次按金牌、银牌、铜牌数量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十一、市四运会另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输送奖”、“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最佳赛区奖”和“最佳承办单位奖”,其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组委会竞赛组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三、报名和报到办法
(一)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在《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正式印发后40天内,按大会统一制订的报项表填报(一式二份),报市体育局(报项表必须由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逾期报项的不予受理。报项后无故退出的,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并扣该代表团20分。
2.第二次报名:参赛代表团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未经组委会同意、无故不参加比赛的,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并扣该代表团50分。
(二)报到。
各参赛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十四、仲裁委员会
各单项竞赛成立仲裁委员会,并按体育总局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五、资格审查委员会
负责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运动员参赛资格违纪行为等工作。
十六、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负责对违反规定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按体育总局及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四运会期间有关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赛风赛纪处罚规定另行下发)。
十七、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代表团团旗在第二次报名时送市体育局备用,闭幕式后由各代表团领回。
十八、经费及其他
(一)成年组一切费用自理。
(二)青少年组运动员的食宿费由组委会给予部分补贴,其他经费自理。
(三)组委会补贴承办赛区部分竞赛经费。
十九、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