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的通知
(渝办发〔2012〕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展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成就,选拔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7―11月举行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比赛时间:2012年11月;部分比赛在此前先期举行。
(二)比赛地点:万州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及企事业单位。
二、开、闭幕式时间和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3日,万州区体育场。
(二)闭幕式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10日,万州区三峡之星体育馆。
三、运动会主题口号、会旗和会徽
(一)运动会主题:魅力重庆,活力万州。
(二)运动会会旗和会徽见附件1。
四、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市政府。
(二)承办单位:市体育局、市教委、市总工会、万州区政府。
(三)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
五、参赛范围和项目设置
(一)参赛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系统、驻渝部队。
(二)项目设置。
本届运动会分成年组和青少年组。成年组设置19个项目,青少年组设置20个项目(见附件3)。
附件:1.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会徽和会旗(略)
2.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3.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及运动员参赛年龄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2:
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参加单位
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系统、驻渝部队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和青少年组。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
游泳、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柔道、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体育舞蹈、门球、钓鱼等19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代表其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也可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但须出具工作单位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2.市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代表联办企业所属行业参赛,非在训选招运动员代表接收就业单位参赛。代表接收就业单位参赛的,须出具工作单位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3.驻渝部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现役军人,同时应出具有效军人证件。
4.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籍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或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
(二)青少年组。
1.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的运动员不参加青少年组比赛。
2.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前),且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其年龄规定按单项比赛规程执行。
3.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市在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各区县(自治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外省市招收的运动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均不得参赛。
4.运动员代表资格按《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渝体〔2011〕290号)有关规定执行。未按此规定在2011年内完成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按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市四运会)运动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该运动员不得代表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须有3个分项或12名运动员报名参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参与总排名,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进行单项排名。
(二)各代表团报名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同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分项、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同一名领队、教练员等人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并按项目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副团长)按参赛运动员总人数15∶1配备(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运动员总人数不足90人的代表团,工作人员可配至6人。
(六)各代表团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市重点区县体校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报市体育局,经审核后公布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
六、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采用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赛单位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项目、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含3人)的竞赛小项不设项。
(四)除个别项目规则允许并列名次以外,其他项目不并列名次。
七、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两次计分
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按渝体〔2011〕248号文件认定)的布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运动员可进行两次计分。
(一)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两次计分仅限于青少年组单人单项项目。
(二)代表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
(三)持有原输送区县(自治县)的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的录取通知书。
(四)两次计分运动员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五)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之间,同一布局项目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六)各代表团单项两次计分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规程规定青少年组运动员报名总人数的20%(不足取整数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且最多不得超过5人。
八、市体育局与行业单位、区县(自治县)政府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或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
2011年12月31日前,与市体育局正式签订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或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协议的行业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享受代表其参赛或加分政策。联合办队办法另行下发。
(一)与行业单位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的,市级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代表联办单位参加成年组比赛。
(二)与区县(自治县)政府联办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足球、篮球项目代表联办单位参加青少年组比赛,并与原输送单位实行两次计分,其他项目运动员回原输送区县(自治县)参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