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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5.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一)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二)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报税务总局确认。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转发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

  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境外中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境外中资企业基本情况

境外注册登记地

(国家和地区)

境外上市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有多个,填多个)

境外注册登记日期

境外注册

经营期限

境外注册经营范围

境外注册

资本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境内主要控股

投资者识别号

境内主要控股

投资者名称

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投资比例

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

境内其他投资者名称及主管税务机关(有多个,填多个)

本企业申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境外中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名): 

境外中资企业(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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