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期限:
市局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或发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
一、境外中资企业自行申请的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国税总局---市局---分局。
二、分局发起调查的流程: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国税总局---市局---分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一)境外中资企业自行申请的工作要求
1. 审理境外中资企业自行报送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2.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3.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4.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分局发起调查的工作要求
1. 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上述资料;
2. 审理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3.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4.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