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
境外中资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在境外注册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身份证明,法律身份证明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三、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生产经营概况;
四、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