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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渝档发〔2012〕4号)


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加强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为国家积累完整的档案史料,我局决定今年继续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凡未达到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三级以上的市级机关均属抽查范围,今年抽查31个市级机关(见附件1)。已达到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三级以上的单位,由我局按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渝档发〔2008〕26号)的规定组织复查。

  二、抽查内容

  2009-2011年度形成的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科技档案、业务档案以及2008-2010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

  三、抽查要求

  文书档案按《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和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声像档案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定》(DA/T15-95)和《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6〕36号)的要求进行检查;科技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检查;业务档案应符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要求进行检查。

  四、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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