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向群众开放力度的通知
(陕体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陕西省体育场馆协会,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与体育场馆设施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国务院颁布的《
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要求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我省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工作力度,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体育场馆开放的重要性。为群众提供体育锻炼的场馆和设施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
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体育、教育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向群众开放,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资源共享。
二、要坚持体育设施公益性原则。凡是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是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的主体,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开放运行,也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三、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同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克服困难将具备条件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将体育设施有时限地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