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以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共产品与补充产品相结合,使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益慈善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依法依规。发挥政府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导作用,贯彻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坚持与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相衔接,坚持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制相配套,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环境,实现群众、政府、市场多方共赢。
--市场运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公开招标、协议管理、定期公示等制度,通过需方选择与市场竞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托商业保险的服务专业优势创新医保管理服务,提供补充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民主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开展行政、社会、群众、舆论等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督,确保引入市场机制试点健康、规范运行。
--因地制宜。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现状和群众保障需求,实事求是,分类推进,稳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完善统筹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在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解决参保人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对参保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补偿支付比例不低于50%.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和追偿机制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二)推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试点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依规确定参与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双方每年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筹资及保障水平,并实行年度协商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建立质量保证制度,规范退出流程。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将引入商业保险的协议文本、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及支付流程等向社会公开,每年度公布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项目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格审计,维护参保人权益。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定期检查,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