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探索建立激励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良好的县区给予补助和奖励,促进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提高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水平,以财力的均衡促进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均衡。
(三)实施人口迁移。通过支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出台实施本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等方式,促进区域内人口的自由流动,提高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按照当地发展区域划分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合理的产业布局带动人口的合理布局,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生态的均衡。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保障、社会保障等制度,逐步取消对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户口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
(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变“以钱养人、养机构”为“以钱养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委托、服务承包等多种方式支持事业单位发展,建立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稳妥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探索政府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离,建立多元的政策执行主体格局。
(五)深化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按照“科学发展、权责统一、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设置乡镇管理机构,提升乡镇服务效能。推动县(市、区)加快简政放权步伐,将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扩大镇级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和处置权限。强化镇村和农村社区性服务、综治信访维稳等平台建设,提升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综合改革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纳入社会建设的主体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改革中出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鼓励各地探索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确市、县、镇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长适当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比重。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基层及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财政贴息、奖励、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民生社会建设。
(三)拓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在《规划纲要》规定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八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基础上,结合加强社会建设和贯彻实施《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统筹推进公用设施、社会安全、社会服务、权益保障、人居环境、生态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民生、底线民生、热点民生各项事业发展。
(四)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深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改革,围绕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公益服务。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具有选择性的民生领域,积极探索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让资质优良、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通过科学合理的竞争程序优先得到财政的支持。加大向社会简政放权力度,制订并公布市县政府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依法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给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创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体制,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