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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


  --建立全面覆盖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司法援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制度为辅助,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无死角,不断提高救助标准。

  --实施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制度。

  (二)制度对接。

  --加强流动人口和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实现流动人口计生均等化服务和管理。提升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建立流动人口跨区域协作管理新模式,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管理服务信息的网上通报和双向交流。

  --建立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加快建设区域统一的老人优待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儿童福利津贴制度。探索残疾儿童报告和分类津贴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建立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主逐步扩大到社会各类群体,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探索建立优待救助对象区域间流动机制,允许抚恤、优待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等优待救助对象在区域内的流动转移。

  --加强城乡低保、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等政策的衔接平衡。

  --建立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根据低保对象、优抚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实现分类保障,并实现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可衔接。

  --建立区域内抚恤优待、老人优待异地待遇互认机制。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地方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三)平等待遇。

  --继续推进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切实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在土地、集体经济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尊重异地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适当增加异地务工人员在全省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代表中的人数。保障企业单位招录的异地务工人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对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职工实施同等待遇。继续在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中招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逐步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全面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与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和管理,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幼儿园的实际困难。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就读学校参加中考、高考。探索省内高职高专院校接受外省户籍考生的入学申请。鼓励外省籍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后,在广东就业和入户。

  --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无差别享受当地公共文化服务。

  --确保异地务工人员按规定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政策的同城待遇。

  --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将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城市公共租赁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公租房,加快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基本居住需求问题。改善外来人口集聚区生活环境,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促进异地务工人员稳定有序就业,切实保障异地务工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合法权益。

  --逐步将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统筹推进财政、产业、人口、社会、行政等各领域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形成改革合力。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强政府、大社会、好社会”的总体目标,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导作用。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出台省市县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目录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大力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积极主动向下级政府放权,加大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力度,着力解决政府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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