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对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起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实现上述目标,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到2015年率先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全科医生培养要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核管理,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一)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全科医生培养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二)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和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也可从在岗医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