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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各试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和省政府督学给以指导;非试点市、县(区)也可按本通知要求单独开展工作。

  附件:1.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表
  2.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整改通知书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样本)

  被督导单位: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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