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5、总结、推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6、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督学责任区
各有关市县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督学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由若干督学负责,形成覆盖辖区内所有学校的教育督导体系。
四、明确工作机制
(一)建立督学定期巡视制度。责任区督学原则上每月至少到责任区学校督导一次,期间至少要做到“六个一”,即:参加一次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听一次课,参加一次评课活动,与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一次。每次在学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每周一天)。
(二)建立督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区督学每次到督学责任区工作,都应该填写工作纪实表,每月一次交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三)建立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将督导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学校限期整改。
(四)建立督导工作考核制度。各有关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督导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所辖督学责任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督学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工作经费
各有关市县要切实落实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特别要确保督学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和伙食补助,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经费保障。
六、相关要求
(一)开展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学校内涵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的有益尝试。各有关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配齐配强所需人员,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责任区督学的正常工作。
(二)责任区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要深入实际,依法督导,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并对督导结果负责;在督导过程中要恪守督学职业道德,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三)各中小学校要主动配合督学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对督学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加以整改。对无故不执行责任区督学提出的合理化督导意见,甚至阻挠、拒绝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