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琼教督〔2012〕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推进教育督导制度改革和创新,形成经常性、随机性督导与集中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引导和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努力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更好地为教育科学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我厅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在海口市、琼海市、屯昌县和昌江黎族自治县开展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机构
各有关市县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建立专兼职督学队伍
各有关市县要确定督学任职条件,严格遴选程序,建立一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作风过硬、数量足够的专兼职督学队伍,并明确督学职责,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督学原则上要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情况和趋势。
3、教育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股级以上行政职务,熟悉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研究分析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7、身心健康,能保证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督学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使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到位,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2、对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