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违法用工处理机制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招投标资格,停发施工或开工许可证,降低相应资质和信贷等级,不予办理年检、注销等手续,不予评先晋级。各级工会组织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督查通报。对于严重违法的用工单位,市总工会或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用工电子显示屏予以曝光。
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按每100户用人单位配备1名监察员标准,配齐配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办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
七、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职责
分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负总责,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负总责。各级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文体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法院、检察、工商、国资、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处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督和问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工程款资金筹措及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筑、装饰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监管,督促建筑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解决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小区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市政、园林、环卫等工程及系统内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督促解决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