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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
(眉府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同意,在全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等,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资料,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二、规范工资支付方式

  从2012年4月起,建设领域实施各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把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做到月月清、季度清、年度清。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严禁通过包工头进行分配。每月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用工场所公示不少于5日,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职工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通报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离

  从2012年4月起,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分离后工资支付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全市建设、铁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实行财政专户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自2012年起,将该制度扩大到新入户工业企业和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且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凡因工资保证金征收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收取保证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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