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12]3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山东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GMP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从事药品GMP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的选派使用、考核考评、档案管理、检查员库的建立、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
第二章 检查员的聘用
第四条 药品 GMP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