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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等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等通知
(鲁食药监保化〔2011〕13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检验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和《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指导其按照新的要求做好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申请工作,并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函的要求,协助做好注册检验抽样、复核检验抽样和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工作。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执行。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注册检验抽样申请前,应与选定的注册检验机构商定抽样数量和产品包装形式,并签订委托注册检验协议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抽样人员,按申请人申请的数量,一次性抽取注册检验用样品。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注册检验抽样申请前,应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网址:www.sfda.gov.cn)下载申请表和抽样单,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由受委托生产单位提出抽样申请的,还应该提交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需抽取非定型包装形态样品的,申请人需提出抽样申请时予以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抽样用包装材料。申请人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排进行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抽样工作。

  三、注册检验和复核检验单位,要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规定,严格做好样品和资料受理、保管、检验、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做好月报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凡是未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签封的样品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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