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
(深档规〔2012〕1号)
各区档案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建档案的整理及接收进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组卷归档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和组卷归档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统一编号编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六条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当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