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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立法草案,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众可以根据公布的时限、程序、方式等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给予答复并说明情况。

第四章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拟选地址、项目性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并且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当举行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专家代表意见、公众意见是否予以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以及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有可能对滇池水环境保护造成较大影响的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申请后,应当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和项目审查的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将审批或者审核结果向公众公告。
  第十九条 公众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建设单位、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五章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聘请环境保护专家、学者以及离退休人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咨询;聘请市民担任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监督排污治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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