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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负责作业点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完成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勘测和选址工作;
  (三)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建设、保护和维护,包括土地征用、水、电、路、通讯和作业点基础设施等;
  (四)协助处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五)协助做好干旱、冰雹、大风等气象灾情的调查、收集和上报。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有协助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固定位置,如因城市发展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迁移作业点的,须报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位置应根据工农业生产布局、气候特点、地理、交通、水电、通讯、人口分布、作业设备射程等基本条件设置。
  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应当符合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并经昆明市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装置)、设施及弹药的采购、租用、转让、运输、使用、年检、报废和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操作上岗证》。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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