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或减轻气象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森林防火以及消除公共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同级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机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有序、科学、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常态化人工增雨基地是重要的城乡基础设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主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区建立常态化人工增雨基地,实施常态化人工增雨作业,保障工农业发展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