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商商贸〔2011〕58号)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贸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商品促销活动的管理,规范促销秩序,严防各类促销活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商贸企业各类商品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类促销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各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促销活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主动地做好各类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备案、规范促销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令(2006 年第 18 号)要求,规范促销审批备案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各类商品促销活动。
(一)备案的范围。商场、超市、商品市场开业、庆典、促销等展销活动。室内活动共同参加人在3000人以上的,室外活动共同参加人在1万人以上的均需备案。
(二)备案的内容。促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主办单位,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安全保卫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协助安保的公安部门;促销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应急疏散救援预案等。
(三)备案的程序。大型促销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正式举办3日前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填写青岛市大型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备案表(附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负责促销活动治安工作的公安部门的沟通,督促企业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室内促销活动共同参加人在5000人以上的,室外促销活动共同参加人在2万人以上的同时报送青岛市商务局。
三、加强检查、确保促销安全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促销活动主(承)办单位安全预案是否完备、相关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各区域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救援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确保现场安全,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人和负责区域,安排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举办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