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简申报材料
需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应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取消无依据的申报材料;从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等方面进一步确认申报依据,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建立部门间及部门内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避免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增补来源途径
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进行分类,并依法采取各种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取得该材料的方法和途径。其中:
1、由政府、政府部门或授权组织许可审批产生的各类结果,应提供各类制式证照(表)、批文等样本;
2、需咨询、验证、评估、勘探、设计、检验、检测、检疫等中介组织或法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应提供各类报告的格式样本;对具备资质的上述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公开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供申请人自行选择;
3、需申请人依法填报的各类统一格式文本(表单),应提供下载渠道,供申请人填报;需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其他文书材料,应提供示范文本,供申请人参考。
(四)公开受理标准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应依法将申报材料的受理条件标准向社会公布。其中,文字说明部分表述应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有指标指数的,应向申请人公布其合格达标的数值范围或查询途径。受理标准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会补充公布。
(五)压缩办理时限
1、通过扩大网上预审量、对窗口人员充分授权、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提高现场即办件比例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2、通过公开并严格执行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环节法定时限外的承诺时间,提高为企业、为项目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3、对于代上级受理事项,应通过及时递交代办件申报材料、加强与上级审批机关沟通等方式,有效压缩办理时限。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公开的补充完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自行清理阶段(5月1日-6月15日)
各单位对照本方案要求,通过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相关模块,按统一的规范标准,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经本单位确认后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