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原产地预确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需要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申请资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逾期没有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在海关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撤回其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四、海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原产地预确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0天(自然日)内,依照有关货物所适用的优惠或者非优惠原产地确定标准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发《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确定决定书》”,见附件2)。
《预确定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执一份。
五、汕头海关制发的《预确定决定书》自制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并在汕头海关关区内对申请人或者《预确定决定书》中指明的货物进口人所进口的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的进口货物适用。
货物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进口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并且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
经海关审核,实际进口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已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即行失效:
(一)海关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已发生变化的;
(二)司法程序对海关已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决定的;
(三)因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已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的。
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如因上述第(一)项所述情况而失效的,对依据原预确定决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无溯及力。
七、汕头海关受理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的部门为:汕头海关关税处。地址:汕头市珠江路34号汕头海关办公大楼301室。咨询电话:(0754)88198105。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
2.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