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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开展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的公告

汕头海关公告
(2012年第1号)


  为规范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管理,便利合法进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和各项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汕头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货物在汕头海关关区申报进口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口的3个月前,向汕头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海关对其拟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先进行确定。申请人已就同一厂商使用相同材料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对该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
  二、申请人提出原产地预确定申请的,应当如实、完整地填写《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见附件1),并向海关如实提供下列信息: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等;
  (二)申请原产地预确定的目的。对于原产地预确定适用于优惠贸易还是非优惠贸易,以及所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予以注明;
  (三)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等),必要时,海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产品说明书、货物成分说明等资料;
  (四)货物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或者发票等商业文件;
  (五)货物制造或者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等情况;
  (六)货物生产企业的名称、加工地点、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和加工增值等情况;
  (七)货物生产国或者出口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货物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出具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
  (八)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必要时,申请人应当附加详细的说明资料。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外,海关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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