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司法局、汕头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执业机构: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2﹞2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年度考核工作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重点,严肃纪律,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
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要求,运用实地检查等工作方式,认真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材料的审核工作。重点检查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回补正,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格按照《
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参加考核和暂缓考核的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下同)要及时收回并上交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收交的,暂缓该律师事务所本年度的考核。省司法厅将按规定对暂缓考核及不参加考核的律师信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进行公示。
(四)对于制度完备、执行有力、律师团队管理出色的律师事务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予以肯定;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照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的,依法追究负责人乃至合伙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