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积极开展微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市财政局
1.负责贵阳市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筹措、预算、预拨和结算,指导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做好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筹措、预算、预拨和结算,对区(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微型企业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配合市微企办做好税收奖励的审核,对经审核确定后的税收奖励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结算和拨付。指导监督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税收奖励资金的结算和拨付。
3.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设立融资贷款专项风险基金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4.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微型企业补助资金和税收奖励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5.市级财政和各区(市、县)财政要安排一定量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微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补助,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和积极性。
6.给予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上的同等待遇,进行重点扶持,并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落实。
7.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政府金融办
1.会同市微企办等相关部门制定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实施细则。
2.会同市微企办等相关部门选定区(市、县)微型企业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明确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3.会同市微企办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微型企业融资协作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优秀微型企业,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融资信贷支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负责提出承担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非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
2.鼓励引导民间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编制并指导区(市、县)工信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工业项目发展规划。
4.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项目审批和资金政策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并进行重点扶持。
5.推进大中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产业协作及服务外包,推进微型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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