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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龄统计 按照农龄统计的有关规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及其农龄的统计工作,农龄统计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第八条 股权设置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股权设置的办法。股权设置原则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为依据,并统筹兼顾好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关系。对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镇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掌握在总股本的20%左右。

  第九条 股份量化 按照股权设置的办法,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相应的股权证明,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第十条 建章立制 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章程,建立股东(或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章程应主要包括组织名称;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设置和量化;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和职责;资产经营和管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一条 办理登记 成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到本区县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领取《证明书》,凭《证明书》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书》。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作社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运营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应按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同股同利。集体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开支。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完成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应报上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监事会对股东(或成员)大会负责,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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