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2]104号)
各区县农委:
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4月9日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提出申请 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作出改制决议,拟定改制工作计划,向镇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 建立班子 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领导下,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改制的乡镇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
第五条 制定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资产处置和股权设置等。改制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清产核资 在区县、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小组,清产核资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清产核资结果经集体经济组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清产核资时,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可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