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12]105号)
各区县农委:
现将《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4月9日
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合理收益分配”的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若干意见》,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组织形式,完善分配制度,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有效手段。
(一)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
社区经济合作社是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要着重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强调合作社股权是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合作社股权设置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采用以“人头”、“农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股权设置方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合作社成员大会三分之二表决同意。股权一经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五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由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