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级民办幼儿园、规范化民办幼儿园实施奖励。
(四)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基教处、发展规划处、财基处)
加强对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幼儿园的建设扶持。确保2013年,80%以上的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镇中心园。2012年,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举办1所以上的独立幼儿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
(五)加快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基教处、发展规划处、财基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选定1所以上幼儿园设立特殊教育的幼教班,区(县级市)特殊学校增加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努力扩大学前特殊教育资源。到2013年,实现全市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
(六)开展规范化幼儿园评估。(督导室、发展规划处、基教处、财基处、市教育评估中心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从2012年起,在本市开展规范化幼儿园评定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对辖区内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民办幼儿园制订计划,进行改造。确保2012年,各区、县级市完成规范化幼儿园的比例达到45%以上;2013年,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规范化幼儿园。2014年初,市教育督导室将组织对全市各区、县级市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终期督导验收。对完成规范化幼儿园年度建设任务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财政进行奖补。
(七)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
1.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组织人事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配备负责学前教育的专职行政管理干部和专职教研员。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数,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逐年配备到位。
2.建立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实行持证上岗。(师资工作处、组织人事处)
3.建立高效、形式多样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师资工作处、民办教育处)
制定涵盖公民办幼儿教师的三年培训计划,完善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的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园长工作室制度,加强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确保三年内我市幼儿园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中层负责人培训率达90%,专任教师培训率达80%。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学前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学习。积极探索公办教师对岗交流派驻到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支教的机制。加强幼儿园专业人员专项培训。
4.明确公办园在编教师、聘用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组织人事处)
争取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与中小学教职工同等待遇。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与当地公办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工资、福利、退休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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