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2.市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指导区(县级市)教育局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资金使用办法。落实好公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方案,对新建的公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对未列入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给予补助。(基教处、财基处)

  3.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会同级财政局,2012年探索制定本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基教处、财基处)

  4.制订优抚对象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基教处、财基处)

  (二)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公办幼儿园的“增容扩优”工程。

  1.科学规划公办幼儿园布点。(发展规划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结合本区现有公办幼儿园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布点,确保2012年,各区(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20%,力争2013年公办园占比达30%以上。

  2.公办幼儿园建设。(财基处、基教处)

  指导区(县级市)教育局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协调基建、经费等相关问题。

  3.每年公布各区、县级市公办园数量、比例情况。(发展规划处、基教处、市教育信息中心)

  4.规范现有公办幼儿园的发展。(基教处、市教研室)

  对现有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对公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5.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基教处、财基处)

  6.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管理。(财基处、发展规划处)

  协调市规划局、建委等相关部门,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交付等相关政策。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过程,指导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当地政府工作。

  (三)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提升办园质量。

  1.完善民办幼儿园入口关。(发展规划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制定并完善本区、县级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制度。

  2.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民办教育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民办幼儿园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3.加强整顿无证办园。(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整顿、清理无证办园,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确保到2013年,全市基本消除无证办园现象。

  4.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教处、财基处、民办教育处、纪委)

  5.扶持各类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处、基教处、财基处、纪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