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指导区(县级市)教育局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资金使用办法。落实好公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方案,对新建的公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对未列入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给予补助。(基教处、财基处)
3.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会同级财政局,2012年探索制定本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基教处、财基处)
4.制订优抚对象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基教处、财基处)
(二)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公办幼儿园的“增容扩优”工程。
1.科学规划公办幼儿园布点。(发展规划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结合本区现有公办幼儿园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布点,确保2012年,各区(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20%,力争2013年公办园占比达30%以上。
2.公办幼儿园建设。(财基处、基教处)
指导区(县级市)教育局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协调基建、经费等相关问题。
3.每年公布各区、县级市公办园数量、比例情况。(发展规划处、基教处、市教育信息中心)
4.规范现有公办幼儿园的发展。(基教处、市教研室)
对现有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对公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5.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基教处、财基处)
6.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管理。(财基处、发展规划处)
协调市规划局、建委等相关部门,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交付等相关政策。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过程,指导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当地政府工作。
(三)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提升办园质量。
1.完善民办幼儿园入口关。(发展规划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制定并完善本区、县级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制度。
2.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民办教育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民办幼儿园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3.加强整顿无证办园。(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基教处)
指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整顿、清理无证办园,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确保到2013年,全市基本消除无证办园现象。
4.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教处、财基处、民办教育处、纪委)
5.扶持各类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处、基教处、财基处、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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