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计划草案及其主要目标、指标和措施是否符合实际;
(四)年度计划草案中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及安排方向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省人大财经委举行会议初步审查年度计划草案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省人大财经委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部分省人大代表;
(三)有关专家、学者。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前,应当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时,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将研究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经济改革、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府性投资、重要资源招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经济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