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执法检查;
(三)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视察;
(四)专题调研;
(五)询问、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计划的审查与监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草案编制的主要情况。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60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财经委对总体规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总体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划草案送审稿;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说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查报告。初步审查的重点为:
(一)年度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年度计划草案是否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