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监督的职权。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实施监督: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
(三)经济运行调控情况;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事项。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