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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要加强抢救设施设备的硬件建设,建设一支训练有素、反应快捷的会诊抢救综合专业队伍;要随时做好急救准备,在接到会诊通知后,根据孕产妇的病情需要,及时赶至现场或接受转诊,并做好接诊急救的准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要加强与对口区(县级市)工作平台建设,建立沟通工作机制,确保转诊、会诊与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参与对口区(县级市)医疗机构技术培训和病例分析等业务活动。

  (五)采供血机构。要保障医疗机构抢救急危重孕产妇时临床用血的安全、及时、有效。

  (六)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保障医疗机构转运急危重症孕产妇的安全、及时、高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制定辖区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辖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对口的市级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相关人员。各医疗机构要成立院内急救领导小组,负责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组织管理工作;要成立院内急救专家小组,负责会诊、现场救治、培训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经费保障。市财政对承担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的医疗机构部分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组织管理,专家会诊、接诊,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等。区(县级市)要将区域急危重症救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各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要在人员安排、设备配置和分配机制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体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监测评估。各医疗机构加强对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信息收集、整理、汇总与相关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急危重症孕产妇接诊与出诊、抢救、转运与反馈、危重症与死亡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工作情况记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对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的评估,积极为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宣传。各区(县级市)要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统一制作全市或辖区的宣传折页,指导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孕产期系统保健、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等工作宣传。

  附件1: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布点与对口救治管理安排表
  附件2:广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3: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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