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