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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11〕9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强化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10]480号)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3月31日。各地具备遴选条件的县(市、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申报。

  二、申请创建示范县的单位,要按照遴选条件和考核细则,逐项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及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自查报告应包括辖区基本情况,以下四项内容要以文件或证明等形式确认条件符合情况: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的证明;

  (三)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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