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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1〕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确保新版药品GMP实施过渡期内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山东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为加强对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GMP(98年修订)〕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GMP(98年修订)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批准以及省级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负责承担药品GMP(98年修订)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技术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范围、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监督检查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98年修订)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GMP(2010年修订)〕要求的,经企业自查合格后,可申请原《药品GMP证书》(98年修订)有效期延续。经省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98年修订)有效期可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98年修订)有效期可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GMP证书》(98年修订)有效期延续,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GMP(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在提交有关申报资料(附件1)的同时,填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表》(附件2),向省局提出原证书有效期延续的申请。向省局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申请企业所在市局备案,市局就申报资料及日常监管情况,向省局提出意见。
  第六条 省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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