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口负责,逐级推荐。推荐评选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分别归口负责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配名额,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或系统)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必须在所在本地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各市务必认真核查核实拟推荐评选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售粮大户的有关情况。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推荐对象必须为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取得登记。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种粮售粮大户推荐的,粮食种植面积须为本人入社时的登记面积(所在合作社已作为优秀专业合作社推荐对象的,其成员不得纳入种粮售粮大户推荐对象);对拟确定为推荐对象的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售粮大户,各市农业局(农委)要会同相关县农业局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区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种粮售粮大户须征求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推荐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和农业生产一线。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德州、菏泽、潍坊、聊城、泰安5市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可各推荐1名处级干部,其他先进工作者名额均须推荐科级及科级以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分配名额为3名的市可分别从市、县、乡各产生一名,名额为2名的市可分别从市、县(或乡)各产生一名,名额为1名的市原则上从县或乡产生。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推荐对象为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县、乡两级农业科技人员推荐评选比例不低于50%。各市从市级产生的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均不得超过1名。种粮售粮大户要重点面向有知识、有文化,留在农村种地的青年农民。企业主、非农业户口承包土地者不能纳入推荐范围。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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