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津财采〔2012〕15号)
(十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财库〔2011〕181号)
(十二)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财库〔2011〕181号)
(十三)《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会〔2011〕20号)
二、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
1.增值税
(1)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营业税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