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2〕1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一、财政政策
(一)设立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其他扶持项目。(津政发〔2007〕36号)
(二)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能力、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等项目。(财建〔2009〕229号)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资助,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津政发〔2010〕33号)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财企〔2010〕87号、津财建二〔2010〕18号)
(五)从2012年起3年内,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津党办发〔201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