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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2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2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360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业:
  为了做好2012年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穗财工[2009]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请各有关单位、企业做好项目事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积极组织企业,特别是列入省市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做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工作,原则上重点耗能企业每年申报1个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向国家和省推荐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主要以节能项目奖励为主。重点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新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
  三、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登记的范围:一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年实现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商贸酒店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年实现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二是《广州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08-2020)》范围内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三是其它符合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
  四、有关单位和企业填写《节能项目登记表》后,请按项目申报程序要求,由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企业集团审核盖章后统一报我委;中央、省属企业项目直接报我委。《节能项目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请于5月15日前送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五、各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要求向我委报送材料后,请登陆“广州清洁生产网”(www.gzcpc.org)注册企业账户,填写表格。网上填报项目可全年滚动更新,作为向国家、省、市推荐项目的数据库基础。

  附件:节能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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