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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州市鼓励企业转移落户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州市鼓励企业转移落户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1〕4号)


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广州市鼓励企业转移落户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办(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广州市鼓励企业转移落户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积极鼓励企业落户我市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促进我市与共建地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从我市直接转移或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间接转移落户共建产业园的企业(下称转移企业)。
  第三条 转移企业除享受本实施办法外,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还可同时享受我市已颁布实施的“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政策。
  第四条 加大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资金扶持力度。从2011年到201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0万元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广州(梅州)、广州(湛江)和广州(阳江)3个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
  第五条 加大转移企业资金扶持力度。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转移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市“退二”企业搬迁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对列入“退二”名单的转移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条 转移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条件的,从规划搬迁次年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以扣除异地重置固定资产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转移企业上缴产业园所在地的流转税、所得税等财税收入,按照共建协议由广州分成部分,全部返还广州入园企业,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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