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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林〔2012〕49号)


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肇庆、清远市林业局、财政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林业局、财政局,省林业厅直属各国有林场: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的精神,现就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明确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市、县财政具体配套比例。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市、县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的确定决定着试点工作进度的快慢,也是能否按期完成省府办公厅规定招投标工作时限的前提。为此,各试点市、县林业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抓紧确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的比例;其中地级市财政负担的比例不少于市、县财政负担总额的50%,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市),地级市应按照省的政策安排帮扶资金。

  二、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试点地级市招标确定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符合粤办函〔2012〕120号提出的“应具备适应山区保险工作需要的网点配置水平、快速理赔服务能力和保险业务经验”的要求。具体是: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注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具备开展农业(含林业)保险业务的经验1年以上;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具备适应山区保险工作需要的网点配置水平,能够深入农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农业保险业务的风险。

  为加快试点工作进度和方便今后财政保费补贴结算,承保机构的招投标确定不宜再下放至县级操作,承保机构数量不宜超过3家。为防止出现承保机构只开展生态公益林统保业务而不开展商品林保险业务的情况,招投标中要明确承保机构除承保生态公益林外,试点期间还需承诺承保一定比例面积的商品林。具体比例由各试点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作为招投标评分的一项重要指标。省将适时对地级市森林保险承保机构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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