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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体群〔2011〕162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现将《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步伐,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标准要求
  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是指“老年人群根据共同的体育健身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特定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经常性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具体标准如下:
  (一)机构健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5名以上具有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兼职教练员。
  (二)管理规范
  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章程。年初有计划,活动有记录,年末有总结。注重体育宣传,档案齐全,有专管人员。活动经费有保障,场地器材落实专人负责维护。
  (三)设施完善
  省级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应达到以下设施标准:有1个标准门球场;1个气排球场、地掷球场或木球场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广场;四张乒乓球桌(室内外均可);12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活动室(配有棋牌桌、电视机等);20件器材以上的健身路径(室内8件)或健身公园;有专用办公室。
  (四)活动普及
  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活动场所对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0天,每年有组织的活动不少于20次;有3支以上特色体育健身队伍(有服装、器材,经常性开展活动);每年至少举办2次健身知识培训;每个会员应掌握2项以上健身技能;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会员总数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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