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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其中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2、调整规划。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程序

  (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

  2、开展评估。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州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市州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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