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划调整和修改条件的,不得调整或修改规划。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四市中心城区的规划调整或修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建设确需调整或修改规划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或修改中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