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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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